任何希望以外國人身份在德國投資、開設商業、公司或企業,並積極為公司在當地的成功做出貢獻的人都需要獲得相關許可。如果企業家已在德國持有居留許可或定居許可,則可獲得令人垂涎的 「允許自雇活動 」附加許可,但也可在成立新公司時獲得,或根據星座以董事總經理/合夥人身份進入德國時獲得。
每家公司都必須進行詳細規劃
允許自雇的居留許可的授予基於 AufenthG 第 21 節。該條簡要規定了公司創辦人必須符合的條件,才能進入德國並在德國建立中長期居留權。有關活動必須符合經濟或地區需求、預期會對經濟產生正面影響,並且有可靠的資金。魔鬼在細節中:聽起來很簡單,但首先需要全面準備證據和公司文件。這裡的重點在於擬定融資、銷售預期、僱用員工及市場分析方面的業務計劃。
精確的「市場」知識讓一切都變得不同
尤其重要的是,不僅要瞭解法律條文,還要瞭解案例法和官方慣例的要求 - 換句話說,要瞭解大使館、領事館和移民當局是如何衡量和決定的。 憑藉我們在公司成立和移民法兩方面的專業知識,我們很樂意告知您有關您的企業的要求,同時也告知您可用來滿足這些要求的結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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