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理由的範圍幾乎無法限制 - 這正是上訴需要專家逐步審查判決是否可以合理推翻的原因。具有決定性的第 337 條及其後各條。因此,對上訴起決定性作用的 StPO(刑事訴訟法)第 337 條及其後各條,必須根據判決書和審理記錄進行仔細研究。所謂「絕對」與「相對」的上訴理由是有區別的。而所謂的「實質上訴理由」則需要對實體刑法有全面的瞭解。所謂的「撤銷理由」也要由上訴法院依職權審查 - 然而,由律師「提醒」司法機關注意時效、刑事控訴或刑事指控的使用等要點是有道理的。
絕對上訴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中的「絕對」上訴理由是一份鉅細無遺的清單,列出了特別嚴重、同時又明顯可理解的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例如,如果法官沒有司法管轄權、法官人數錯誤或法官有偏見(第 1 - 4 項)、當事人或公眾被錯誤地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第 5、6 項)或判決理由提交過遲(第 7 項),則必須撤銷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第 8 項採取了特殊的立場。StPO, 作為一種包羅萬象的規定,它涵蓋了各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如突襲判決、法院提供不正確的資訊或違反「公平審判」原則,即公平審判的權利。
如果有絕對的上訴理由,判決必須被撤銷,無需再做其他的程序。
相對的上訴理由
相對的上訴理由的情況則不同,它與第 337 節 StPO 相關聯: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解釋為什麼基本的法律錯誤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實際上,相對上訴理由仍是最有可能成功的途徑,因為原則上,違反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所有程序規則,都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法》第 337 條提出質疑。
實質抗辯
所謂的實質抗辯,也就是指控刑事實體法的適用有誤,也應該包含在每一個上訴中。如此一來,律師就打開了一扇大門,可以對刑法適用於既定事實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如果定義被錯誤詮釋或罪行被不正確應用、正當理由或辯解被忽視或量刑(即刑罰金額的決定)被錯誤作出,都有可能以詳盡的、律師的上訴理由來挑戰判決。
我們很樂意對嚴重錯誤是否使針對您的判決成為可抗辯的判決進行有條理且徹底的審查。請問心無愧地與我們的律師事務所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