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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原因

若要上訴成功,必須逐一揭露爭議判決中的錯誤。

每個成功的稽核都需要(至少)一個「鉤」。

上訴理由的範圍幾乎無法限制 - 這正是上訴需要專家逐步審查判決是否可以合理推翻的原因。具有決定性的第 337 條及其後各條。因此,對上訴起決定性作用的 StPO(刑事訴訟法)第 337 條及其後各條,必須根據判決書和審理記錄進行仔細研究。所謂「絕對」與「相對」的上訴理由是有區別的。而所謂的「實質上訴理由」則需要對實體刑法有全面的瞭解。所謂的「撤銷理由」也要由上訴法院依職權審查 - 然而,由律師「提醒」司法機關注意時效、刑事控訴或刑事指控的使用等要點是有道理的。

絕對上訴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中的「絕對」上訴理由是一份鉅細無遺的清單,列出了特別嚴重、同時又明顯可理解的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例如,如果法官沒有司法管轄權、法官人數錯誤或法官有偏見(第 1 - 4 項)、當事人或公眾被錯誤地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第 5、6 項)或判決理由提交過遲(第 7 項),則必須撤銷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第 8 項採取了特殊的立場。StPO, 作為一種包羅萬象的規定,它涵蓋了各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如突襲判決、法院提供不正確的資訊或違反「公平審判」原則,即公平審判的權利。

如果有絕對的上訴理由,判決必須被撤銷,無需再做其他的程序。

相對的上訴理由
相對的上訴理由的情況則不同,它與第 337 節 StPO 相關聯: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解釋為什麼基本的法律錯誤導致了錯誤的判決。

實際上,相對上訴理由仍是最有可能成功的途徑,因為原則上,違反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所有程序規則,都可以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法》第 337 條提出質疑。

實質抗辯
所謂的實質抗辯,也就是指控刑事實體法的適用有誤,也應該包含在每一個上訴中。如此一來,律師就打開了一扇大門,可以對刑法適用於既定事實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如果定義被錯誤詮釋或罪行被不正確應用、正當理由或辯解被忽視或量刑(即刑罰金額的決定)被錯誤作出,都有可能以詳盡的、律師的上訴理由來挑戰判決。

我們很樂意對嚴重錯誤是否使針對您的判決成為可抗辯的判決進行有條理且徹底的審查請問心無愧地與我們的律師事務所預約。

我們以創新的方式工作,以達到成功的結果

  • 您的主要興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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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們幫助您上訴或修改的方式。

法律顧問的程序與支援

  • 初次諮詢,深入討論迄今為止的流程
  • 檢查檔案(只有透過律師才能進行檢查)
  • 檔案檢查後的詳細輔導階段,以確定目標
  • 討論上訴成功的機會,以及上訴或改判的選擇
  • 提出上訴
  • 上訴理由

目標與成功前景

  • 防止不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 對您有利的上訴或改判
  • 在下級法院做出對您有利的判決時,駁回檢察官的上訴

手術所需時間和持續時間

  • 在刑事法律中,上訴通常必須在下級法院宣判後一週內提出 - 儘管理由可以在之後提出。
  • 如有必要,可在提出請求後的幾天內取得初審法院的訴訟檔案
  • 通常在檢查檔案後的幾天內,就成功的前景提出建議
  • 上訴程序(可能包括審訊)的時間長短主要由刑事法院決定

成本與費用

  • 消費者初次諮詢的費用不超過 190.00 歐元,另加增值稅。
  • 其他活動的任何額外費用將在會議中確定和說明。
  • 一般而言,訴訟個別階段的費用協議,尤其是在案件的範圍、難度和對當事人的重要性要求律師更廣泛參與的情況下。
  • 原則上,如果上訴成功,由國家財政部償還之前發生的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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