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出示搜查令。
警官只有在持有有效的(!)搜查令的情況下才可進入您的住所進行搜查,該搜查令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包含您正確的個人資料。請立即取得該文件的副本。重要提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法官才可以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下達搜查令,例如存在即時危險的情況。但是,必須在調查檔案中記下原因,以便日後檢查其合法性。
聯絡律師。
理想情況下,您應在官員到達後立即致電給我們。在搜查期間,您可能會收到 「禁止聯絡令」,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禁止您致電刑事律師。
如果他們拒絕,請問其拒絕的原因和法律依據,保持冷靜,並記下在場人員的姓名。
如果有有效的搜查令,請勿反抗。根據《刑法》第 113 條,妨礙人員搜查將受到懲罰。一般而言,必須接受搜查和扣押。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6 條,您有權在搜查時在場。記錄任何顯眼的行為。如有必要,請要求證人到場。
,最好什麼都不要說。
在入室搜查時,您一定要行使拒絕提供證據的權利,因為即使是本來無害的資訊,也可能在事後成為對您不利的證據。在任何情況下,您都不應提供任何相關資訊。您也沒有義務提供行動電話或智慧型手機的 PIN 碼或解鎖碼或電腦密碼。由於被沒收的資料通常都會由檢察官辦公室或警方的 IT 專家進行搜查,因此匆忙交出密碼等資料並沒有任何好處。
反對搜查和扣押。
在任何時候都不要同意搜查、檢查文件、電腦、智慧型手機、資料載具等或扣押這些物品,也不要簽署任何聲明您同意的文件。確保將您的反對記錄在案 - 您通常會在記錄上發現不同的方塊,旁邊寫著:「授權搜查」或「自願交出物品」。請勿勾選這些方塊。理想的做法是,您應該在報告的整頁上用大字寫上 W I D E R S P R U C H 字樣,以清楚表明您的反對意見。一旦搜查完成,您應該收到一份安全報告,並仔細檢查所有被帶走的物品是否都正確列出。同時複印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