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步程序中,被告必須有機會就案件事實發表意見。調查當局的任務是澄清嫌疑。為此,必須收集和分析證據、確保蛛絲馬跡,並詢問證人和被告。在有潛逃風險或證據可能被毀滅的情況下,也有可能對被告進行所謂的「審前拘留」。
許多人沒有意識到的是,被告在被警方傳喚時沒有出庭的義務。但是,如果檢察官或調查法官發出傳票,情況就不同了 - 您必須赴約,否則可能會被強行帶走。
在早期階段尋求法律建議是明智之舉。因為只有辯護律師才能查看調查檔案,從而瞭解被告的具體指控,並據此衡量進一步的行動方案以及未來辯護的機會和風險。聯絡刑法律師。